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构
环境责任保险是随着污染事故的出现而兴起的,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形式。西方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已有四十几年的历史,发展的较为完善,有许多经验可供借鉴。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建构,可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保险为辅的立法模式,由敢府提供一定的支持,保险公司扩大责任保险的范围,确定赔偿金限额、实行差别保险费率等。
环境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 损害赔偿 强制保险 任意保险
郁晓冬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山东青岛,266071
国内会议
重庆
中文
1242-1245
2004-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