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改革不应忽视实体法价值,本文以环境纠纷和环境民事诉讼为视角,对环境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进行了剖析。环境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既有其适应性也有不足之处,但是简单地以诉讼和解制度取代法院调解对环境民事诉讼和解决环境纠纷而言是缺乏现实基础的。环境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的改革应针对环境纠纷的特点、考虑实体法价值并以保护环境为前提,借鉴诉讼和解制度的长处,加以完善。
环境纠纷 环境民事诉讼 法院调解 诉讼和解制度
王春磊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100088
国内会议
重庆
中文
1138-1141
2004-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