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环境行政的程序正义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法律的正当程序最初是在司法程序的意义上使用的,在今天,正当程序的内涵是那样直截了当地把最重要的实质性限制加到了政府权力之上,防止政府对公民个人的权益的不当影响。正当程序的基本要素是受行政行为影响的人有接受听的权利,并且有独立的裁决者。程序正当与否,要看政府是否公正衡量了受到政府行为影响的各方主体的利益。在环境管制领域,公众参与环境行政决策过程是环境行政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公众参与行政决策不仅是为了获得好的结果,也是为了彰显参与人的主体身份和尊严。环境行政公众参与程序的本意在于对一切于环境有不良影响的政府行政行为进行环境安全性评价,价值在于由受环境行政影响的主体在经济承受能力和环境质量之间作出选择,尊重受环境行政影响的人的自主性。环境保护的终极目的不是追求纯粹的环境利益,而是使环境中的居民生活舒适并有尊严,由环境中的居民自己选择经济水平和环境质量的平衡点,这个实体正义的实现必须依赖公众参与的程序正义。

法律正当程序 环境行政 程序正义 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

李彩虹 邢鸿飞

河海大学法律系

国内会议

2004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重庆

中文

993-996

2004-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