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环境资源法的独立性之源

本文通过分析传统部门法划分标准的不足,归纳提炼出以利益关系作为划分部门法的客观标准。在深入分析了环境问题的成因之后,指出环境资源法是以对生态利益的维护和增进为其独立性的基础,又具体渗透和表现在环境资源法的目的和调整对象中。

环境资源法 独立性 生态利益 立法目的 调整对象

樊英

福州大学法学院 环境资源法

国内会议

2004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重庆

中文

942-947

2004-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