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排污权的法域定位与民法财产权结构之完善

目前,作为一种权利形态的排污权还未获得中国立法的承认,但基于排污权交易实践已在中国部分地区得到尝试的事实,学者们也开始对这种新型权利的属性定位产生浓厚的兴趣。站在民法与环境法相结合的角度,笔者认为将排污权定性为一种兼具公、私权双重属性的准物权较为可行。鉴于此,本文拟通过对传统民法财产权结构形成机制予以回溯观察的方式,再现上述缺陷,并藉此为排污权寻得适宜的法域定位。

排污权 法域定位 民法 财产权结构 形成机制

邓海峰

清华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国内会议

2004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重庆

中文

938-941

2004-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