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湿地保护立法——必要性与可行性讨论
本文从中国湿地在全球范围的重要地位和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中国作为《湿地公约》履约国的义务和湿地保护的公众呼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在湿地保护方面存在的严重缺陷等方面讨论了湿地保护专门立法的必要性;从中国近年来湿地保护政策的制定、现行法律相关规定和湿地管理实践经验、民众环境资源保护意识的提高等方面论证了湿地保护专门立法的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湿地保护专门立法应当明确“湿地”法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应当将“湿地保护”作为专门立法的核心目标、应当将湿地生态系统作为统一整体进行管理、应当通过成立湿地管理委员会的方式进行湿地统一管理、应当按照湿地功能等级排序进行分级管理的立法重点建议。
湿地保护 法律体系 生态系统 分级管理 立法建议
朱建国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国内会议
重庆
中文
892-896
2004-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