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保护立法历史评估、现状分析和发展预测
湿地保护立法起源于湿地公约。国际社会日益重视湿地保护公众参与和跨部门管理,强调整合湿地保护与流城管理、海岸带综合管理。湿地生态系统管理是国际湿地保护法的发展趋势。我国湿地保护立法可以粗略地划分为三个阶段——启蒙时期(1979-1992)、酝酿时期(1993-2002)和初步发展时期(2003-)。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湿地保护法律体系,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都不完善。湿地保护立法的发展趋势是综合性框架立法,逐渐从湿地资源地方立法演进到调适性的湿地生态保护立法。调适性的湿地生态保护法包括全国性的湿地保护条例、综合性的湿地保护法、部门性的湿地保护规章和地域性的湿地“一区一法”等四个层次。湿地资源权属、湿地管理体制、部门磋商程序问题和当地居民参与途径等问题是湿地保护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湿地保护 法律体系 生态保护法 资源权属 管理体制 立法演进
王小钢
吉林大学法学院 长春 吉林 130012
国内会议
重庆
中文
836-843
2004-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