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湿地保护立法初探
湿地立法在我国还是薄弱环节。因无专门法规可循,我国湿地保护工作一直面临较多困难。重视湿地经济效益而轻视其生态、环境效益的观念比较普遍,盲目开发湿地和毁坏湿地功能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加快湿地立法进度,以层级较高的法律来规范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显得十分重要。湿地保护立法应坚持“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立法方针,结合《湿地公约》的规定,明确界定湿地资源的范围,建立起对湿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高其可操作性。
湿地资源 立法保护 开发利用 环境影响评价
王蓉 周训芳
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南路中南林学院法学院 410004
国内会议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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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820
2004-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