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湿地法律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一些地方立法也颁布了适用行政区域或者湿地保护区范围的地方性法规。例如《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江西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然而,这些条例一般都是作为应急措施而立法的,不免存在着条文简陋,保护手段行政化,缺少公众参与,多头管理和限职责不清等缺陷。因此,本文从环境法立法价值角度分析了湿地保护法的理论和实践。

环境法 湿地保护 法律保护 立法价值

李求轶

华东政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04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重庆

中文

751-756

2004-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