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湿地保护的立法原则
在环境权日益引起重视的今天,湿地的多种功能和综合价值仍未被公众以及管理者认知,湿地被认为是荒地,各类湿地资源成为原始性开发利用的对象,而立法上对湿地的保护却又显得苍白无力。对于侵占、破坏湿地的行为,根据现行法律不便追究其责任,因此,加强湿地保护立法成为中国政府保护湿地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拟对湿地保护立法的原则进行研究,以期解决一些湿地立法的基础问题。
环境资源 湿地保护 立法原则
蒋兰香
中南林学院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04
国内会议
重庆
中文
746-750
2004-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