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目的之若干思考
1988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严重滞后于野生动物保护的现实需要,对其进行重大修改已列入我国的立法议程。学界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主要是该法分则的修改)提出了诸多建议和意见,然而,重新确立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修改该法的关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目的存在着严重的“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倾向,应当予以摒弃。应当遵循广泛参与原则、科学原则以及可行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确立“以生态价值为基础、兼顾各种价值的统一”的观念,提出以“全面保护”野生动物的立法构想来取代现行的对野生动物进行“重点保护”的法律制度。
野生动物保护法 立法目的 生态价值 法律制度
曹明德 王良海
西南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重庆
中文
500-504
2004-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