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林业行政执法者法律解释能力分析
近年来,法律解释日益受到国内法律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关注,综观研究成果,法律解释理论、方法及其个案研究占主流,而执法者与司法者的法律解释能力则少有涉及。从广义上讲,执法与司法过程就是执法者和司法者进行法律解释的过程,那么,执法者与司法者的法律解释能力便是适用法律是否客观到位,法律价值能否实现的关键因子,因而具有极高的研究价值。这一研究在我国更具现实意义。与西方成熟的法制建设历程相比,我国现代法制建设从起步到现在不过二十余年,刑法文化的传统残余和社会转型带来的种种问题使我国现代法律原则、制度和规则尚处在“整体性”缺失的阶段,整体性缺失的制度背景对执法者和司法者的法律解释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但受自身文化背景、法理水平、价值取向、利益驱动等综合因素的制约,我国执法者与司法者的法律解释能力与目标要求相差甚远。因教学科研之故,作者接触了许多来自全国各地第一线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与他们共同探讨案件过程中,甚感执法者法律解释能力的重要和欠缺。本文仅就林业行政执法者的法律解释能力作些规范与实证研究.以期为林业行政执法者依法行政提供有益参考。
林业行政 司法者 执法者 依法行政 法律解释能力
张红霄
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国内会议
重庆
中文
412-415
2004-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