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对森林法义务本位的初步探讨

森林法以何为本位关系着森林法能否真正保障森林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的问题。从森林法的目的和森林资源的极限与分配来看,森林法是以义务为本位的,我国森林法制建设以履行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义务为起点,通过权力、权利、义务的规定来保障义务的落实,这就是以义务本位的立法。

森林法 义务本位 森林资源

田其云 阳露昭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071

国内会议

2004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重庆

中文

285-289

2004-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