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部门法之间的协调运作——以与林地有关的法律规定为视角
林地是既是土地资源的一种存在形式,又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对象。在我国,有关林地的法律规范存在于三个不同的法律规定中,分别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制度,由此引发出林地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密切关系。就此,笔者反思:在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上,只有各部门法之间协调配合,才能最终实现保护环境、促进发展的双重目的。
林地使用 部门法 土地资源 森林资源 环境资源 环境保护
秘明杰 黄明健
福州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重庆
中文
220-222
2004-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