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可采性研究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深入发展,电子证据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已经引起司法界和理论界的广泛关注。本文从证据认定规则中可采性角度,分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三个方面,对电子证据这一新型证据形式加以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国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建议。
司法鉴定 证据制度 电子证据 信息技术
郑亦武 丘秀峰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 510623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广州 510623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417-420
2008-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