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水资源国家所有的必要性
水资源的权属在宪法、民法通则和水法中都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但在民法典起草的过程中,对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又产生了不同的看法。本文以水资源特性和水资源权属的演变为据,证明在20世纪中叶以前,虽然水资源一直是为私法调整的财产,但却不是独立的私有权客体这一事实。通过分析,作者认为,水资源私有与水资源的整体性、生存价值以及产权多重结构要求相对立,而水资源国有既符合水资源作为公有物的特殊性质,又是国家作为特殊民事主体的要求,还是实现水资源市场配置的必要前提条件。现代各国立法和判例都规定水资源国家所有的事实,提醒我们将国家所有权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在任何时候都捆绑在一起的立法模式和思维习惯应该转换。
水资源 国家所有权 权属演变 公有物 市场配置 立法模式
裴丽萍
国内会议
青岛
中文
2003-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