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论环境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

传统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强调主体与侵权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由于环境侵权行为的非直接性,使环境损害的受害主体难以提起旨在取得司法救济的环境民事诉讼,应放宽对环境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以满足日益增多的环境民事纠纷处理的需要。

环境民事诉讼 主体资格 民事纠纷 司法救济

谢伟

国内会议

2003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

青岛

中文

2003-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