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救济公法化的经济分析——环境保护中利益补偿法律机制的研究
权利的配置不仅左右收益或成本的转移,而且决定收益或成本的高低。因此,通过权利配置实现环境资源的价值最大化应是环境保护追求的目标。然而环境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其权利的初始配置应是一种社会化的权利。这种社会化的权利极易诱发私人权利采取“搭便车”行为对其进行侵蚀,因此,要实现环境资源价值最大化,就必须对遭受侵蚀的社会环境权利进行救济。但在此救济过程中,由于侵权人和社会环境权利的代理人(国家)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如遵循传统私法救济方式,容易导致私法救济的“虚位”,因此,需要突破传统权利救济的私法化局限,实现权利救济的公法化。
环境保护 利益补偿 法律机制 权利救济 公法化
王蓉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法研究所
国内会议
青岛
中文
2003-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