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库区水环境管理法律探讨
随着2003年6月三峡库区蓄水,三峡库区水环境的管理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本文从原《水法》所确立的三峡库区水环境管理体制入手,从法律的角度揭示了三峡库区水环境管理中存在的不足,结合新《水法》的规定,提出了落实长江水利委员会管理主体地位、加强库区水环境管理的预防性立法、建立库区的水权交易和排污权交易制度以及完善现行环境保护立法等观点。
三峡库区 水环境管理 法律规制 水法
黄锡生
重庆大学法学院 400044
国内会议
青岛
中文
2003-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