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机制
具有超越个体利益和经济利益特质的环境利益面临实现困境,市民社会的力量通过公众参与才能弥补。公众参与应在制衡型环境政策中发挥独立机制作用,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多元化和社会自组织能力是公众参与的基础,政府对市民社会的权力让渡与分享是公众参与发挥机制作用的前提,环境法律中的制度规定是公众参与实际的形式保障。基础、前提和形式保障的欠缺与薄弱使得公众参与被行政机制并吞,在市场前面羸弱无力,不能发挥独立制衡作用。完善我国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机制,需要深化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同时促进经济社会条件的发展。
公众参与机制 环境政策 环境利益 行政机制 立法完善
丁晓阳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国内会议
青岛
中文
2003-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