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建设和管理立法冲突和法律缺位分析——以《武汉附近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为参照
本文以地方规章《武汉附近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为参照,分析了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湖北省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条例》的一些冲突。在土地利用分区管理、洪涝灾害监测和防洪通讯、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洪水保险、洪水基金、行政指导和公众参与方面,有关蓄滞洪区建设和管理的立法缺乏制度性和系统性。最后提出应当转变蓄滞洪区建设和管理立法指导思想。
立法模式 蓄滞洪区 建设管理 法律冲突 法律缺位
王小钢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湖北 武汉 430072
国内会议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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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