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的诉讼原告
随着我国海上石油开发及石油进口量的不断增加,以此为主要污染源的海洋环境污染日益严重,随之而来的是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也越来越多。但是,在传统的“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理论的指导下,人们对实践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公民、其他组织提起索赔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提出了异议。本文基于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特点的分析,阐述了民事公益诉讼理论可以认定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公民、组织作为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并指出代表人诉讼制度将有利于公民提起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
海洋污染 损害赔偿 环境权 公益诉讼 诉讼制度 民事纠纷
戚道孟
南开大学 天津 30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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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