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资源管理立法与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冲击和城市改造工程的大规模展开,我国自然风景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均遭到严重破坏,从而严重威胁了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从立法的角度剖析,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的原因有:立法的层次较低,部门立法色彩浓厚;对人文旅游资源保护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不完善;法律法规滞后,难以适应时代的需要;法律文件内容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未来的旅游资源保护立法,应以《国家公园法》、《文化财产保护法》为基本法,并注意以下事项:与国际条约、规约的基本原则相一致;改革管理体制,建立国家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局;强化旅游资源保护法律文件内容的可操作性;在立法上保证各级国家公园和文化财产保护单位所需的经费。
旅游资源管理 立法问题 旅游业 可持续发展
李明阳
国内会议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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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