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中国环保公益诉讼诉权理论的突破与设计

公益诉讼的概念是相对于私益诉讼的概念而言的,一般而言,诉权的产生必须基于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自己的或由自己保护的民事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为前题。而公益诉讼则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公共利益而引发的诉讼。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一百0八条中关于起诉的条款中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或与本案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明确排除了无利害关系人的诉权,从法律制度设计上排除了公益诉讼存在的可能性,这也是近年来许多许多公益诉讼的起诉尝试虽然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却终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最根本原因。本文所研究的,正是试图对中国公益诉讼诉权突破原有的藩篱束缚寻找法理依据,并结合中国的法律本土资源及国情实况对其具体操作的可能模式做一些设计。

公益诉讼 模式选择 民事诉讼法

黄鸣鹤

国内会议

2002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

武汉

中文

200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