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取水许可制度之法律分析——兼论我国的取水许可制度与现代水权制度的冲突

取水许可制度的核心是取水许可行为。从法理分析,该行为是一种以法律一般禁止为前提,以抑制公益上的危险为目的,依申请进行的授权性行政行为。取水许可权是国家行政机关作为管理者行使社会管理职能所享有的水资源行政管理权,而非水资源所有者行使水资源所有权所享有的处分、收益权;取水许可相对人所获得的权利是行政赋予的一种取水、用水活动自由的私人公权力,而非民法规定或平等民事主体约定的财产权利。所以,理论上该制度本身不能为水资源市场的基础权利——水权予以制度供给;实践中造成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与行政管理权主体混同,出现取水许可权的畸形行使,致使取水许可制度与现代水权制度的根本冲突。因而要建立体现水资源市场配置原则的水权制度,必须根本变革我国的取水许可制度。

取水许可制度 取水许可行为 行政权力 水权制度 制度冲突

汪斌

国内会议

2002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

武汉

中文

200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