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能力与未出生者法律地位
本文从权利能力的角度探讨了个体未出生者的民法地位。希冀本文对于理解“后代人”以及后代人是不是环境权的主体等问题也能有所裨益。作者认为从“纯利益权利能力附停止条件说”来看,未出生者既不是权利主体(从生活资源本位理论看,是“法律主体”,享有法益或自由资源),也不是毫无权利主体地位,而是“权利主体地位待定者”,待“出生”这一条件成就时,权利能力则生效至出生前。但是,在没有活体出生的情况下,我们则需依据“利益关联说”确立个体未出生者的民法地位,即未出生者是其父母生育权(或其母生命健康权)的客体。
未出生者 权利能力 环境权 法律地位 民法
刘国涛
国内会议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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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