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试析我国林木资源之刑法保护——盗伐林木罪的社会危害性之思考

森林资源是一种极为重要的资源,保护森林资源已迫在眉睫。我国刑法(1979, 1997)对森林资源犯罪都有所规定。本文通过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比较分析,指出我国刑法重林木之经济价值有余,而生态价值不足。我国已加入WTO,这不仅意味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而且也意味着资源环境的全球化,为有力地保护我国森林资源,本文在文章末尾提出几点关于盗伐林木罪的刑事立法和有关环境保护立法的建议。

盗伐林木罪 社会危害性 刑事立法

黄霞 唐双娥 董邦俊

国内会议

2002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

武汉

中文

200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