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学视角探讨《城乡规划法》
通过归纳国内学者对《城乡(市)规划法》的主要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发现主要有规划学与法学两个视角,从法学分析的角度发现已有研究可总结为行政法学、分析法学与比较法学视角,但鲜有学者对《城乡规划法》的法学问题进行系统深入分析。本文追本溯源,依据法律分类,对《城乡规划法》进行法理学分析,明确《城乡规划法》的法律地位,通过对比中外城市规划核心法(主干法)有关的内容,并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条文,发现由于《城乡规划法》缺乏《宪法》观点及公共利益视角,导致城市规划的编制权、审批权、监督权、修改权等相关权利界定不清;最后结合近年来《城市规划法》在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城乡规划法》的部分条款进行思考,探讨其可能存在的法律漏洞,并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
城乡规划法 法理学属性 法律地位 土地管理
张翔 胡宏 徐建刚
南京大学城市与区域规划系
国内会议
大连
中文
2008-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