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法律如何对待动物

中国民法典对动物地位的态度及立法对策,应该论述“动物不是物”的立法价值以及借鉴“非人类中心主义法理念”的意义。民法在本质上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无论是从社会妥当性考虑,还是人类社会健康发展的要求,都应将生态道德和伦理作为现代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并在立法对策上提出自己的建议。

动物地位 责任主体 民法典 立法价值 生态道德

段凡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研究所

国内会议

2006年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基地会议

武汉

中文

2006-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