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法学生态化的法理学基础初探――试论生态法律关系

人与自然系统中的三种生产理论以及世界系统演变过程都说明自然环境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环境社会系统是一个整体。因应环境社会系统的一体性,可将传统法律关系改良为生态法律关系。生态法律关系既注重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也注重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生态关系。可用“生态三要素说”说明“主、客一体”范式中的生态法律关系,其三要素是主体、客体(物)、行为。本文揭示了传统法学体系构建中忽视客体(物、行为)生态性的现象。以生态法律关系作为法学基础理论的基本范畴,必将对循环经济、生态经济时代的法学体系和法律体系产生广泛影响,促进可持续发展法制建设的发展。

法学基础理论 生态化 法律关系 体系构建

刘国涛

国内会议

2006年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基地会议

武汉

中文

2006-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