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环境权若干实质问题再思考

公民环境权是环境法学界潜心研究的一个课题。但是二十多年过去了,学术界仍然没能在公民环境权的内涵和实质方面达成一致。本文认为对公民环境权的界定应该本着从事物的本质特征出发,有利于环境权的功能和价值的充分发挥,以及有利于这项权利与其它权利的协调并融入现行权利架构之中的宗旨来进行。公民的环境权是公民对其生存环境享有的特定的生态性环境条件的权利。它应该成为环境法权利体系的核心。

公民环境权 责任主体 生存环境 本质特征

李挚萍

国内会议

2006年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基地会议

武汉

中文

2006-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