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惩罚性赔偿

环境侵权不同于普通的民事侵权,具有不平等性等特征。目前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适用的同质赔偿原则无法为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法律救济,也不利于遏制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为充分体现社会正义和实质公平,在环境侵权救济制度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就显得尤为必要。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激励、威慑、制裁等多种功能。目前该制度不但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而且已经开始对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法学界产生重要影响。

环境侵权 民事责任 惩罚性赔偿 法律救济

孙玉荣

北京工业大学经管学院法律学科部

国内会议

2006年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基地会议

武汉

中文

2006-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