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有其区别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点与规律。如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是解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要点与难点。本文论证了对这类案件在原、被告之间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提出原告具有初步的举证责任,应对损害事实和环境污染行为的发生予以证明,重点论证了此类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与意义,被告对所实施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 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 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
王政 刘立霞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法学系 燕山大学法学系;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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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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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