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试论自然权利立法的不可行

随着环保主义在法学界的传播,一些激进的法学者提出,要保护自然,不仅要树立生态中心主义的理念,更要在立法层面确立自然的法律主体地位,赋予自然以权利。本文试从权利的工具属性以及它对自然作用的有限性上论证自然权利立法的不现实和不必要。

自然权利 法律主体 立法构想 生态理念

陈华

华东理工大学法律系,上海200237

国内会议

2006年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基地会议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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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