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完全信息下均衡信息披露与最优债务安全条款
假设当信息非完全时股东和债权人存在关于信息披露到达率的讨价还价博弈,当公司信息披露时间不确定时,按照权益最大化的原则股东将在一定的信息披露到达率下选择最优的违约破产阈值,同样债权人也会要求在债务条款的设定时选择迫使公司破产的最优阈值,当最优阈值选择不一致时股东和债权人不能协定债务合同的条款,但在股东和债权人的讨价还价的博弈中股东将会通过调整信息披露的到达率,使得双方的最优违约破产阈值达到一致。本文采用连续时间的风险中性评估方法,得到了股东与债权人的均衡信息披露和最优债务安全条款,发现当信息流到达率低于均衡解时,债权人将选择高于股东的违约破产阈值,但随着信息流到达率的逐渐增大,这种差距是逐渐减小的,反之则呈现相反的变化趋势。
债务安全条款 公司违约 信息流到达率 违约破产阈值 公司信息披露 博弈论
简志宏 徐慧玲
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武汉,430074
国内会议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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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