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共同农业政策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简称CAP)的前身是欧共体共同农业政策,它是欧共体实施的第一项共同政策,与关税同盟一起被认为是欧洲经济一体化的两大支柱。它是欧盟对自身农业在市场和生产经济上实行的统一行为准则,是以政策法规在其内部各国实行的多国联合政府的干预。实施 40 年,CAP 来对欧盟农业保护和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在实施之初,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对于促进各成员国的农业发展、平衡各成员国之间的利益矛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步伐加快,共同农业政策如何继续发展也就备受人们关注。此外共同农业政策的改革对于协调世贸组织成员国之间农业贸易的分歧、促进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有着重要的影响,这使其成为农业谈判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而且,在欧盟共同农业政策之中,人们往往忽视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而非贸易关注正在成为下一轮WTO 农业谈判的重要问题。加之我国农业政策改革中忽视环境保护,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并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作为中国重要的贸易伙伴和世界范围内的主要农产品贸易集团,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实施过程中环境关注的经验和教训对我国农业发展也具有借鉴意义。本文将介绍共同农业政策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基本内容;分析共同农业政策各个阶段改革对环境保护的不同规定,以及新世纪世界贸易组织农业谈判中欧盟有关环境保护的提案,进一步对欧盟农业政策中环境关注实践进行思考,最后,提出欧盟实践对我国的几点启示。作者认为,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在主要方面是成功的,它具有面对各种挑战不断适应和调整进而走向成功的能力。自1962 年开始实施以来,共同农业政策经历了许多次考验。在政策实施初期,共同农业政策对于改变欧盟内部农产品供给短缺的状况起到了积极了作用,通过采取内部价格支持政策,使欧盟从农产品净进口国变成了农产品出口国。但是随着许多农产品的大量过剩,欧盟共同农业政策面临着沉重的预算负担和巨大的财政开支,从而导致了一系列的改革.欧盟共同农业政策也由最初的促进增产而转向采取各种措施处理过剩的农产品等新问题。为了减轻财政负担、减少农产品过剩、增强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适应WTO 规则,欧盟自20 世纪60 年代末开始对CAP 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这个阶段,由于《罗马条约》对环保关注的忽视,农业政策一直未对环保关注进行调整。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欧盟农业环境的污染以及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削弱。此后,环保关注逐渐成为欧盟农业政策改革中的重要部分。20 世纪90 年代,欧盟对CAP 进行了两次基础性的改革:1992 年改革和2000 年议程。在1992 年改革之中,环保关注进入了欧盟农业政策。2000 年议程中,农业的多功能性和可持续性正式成为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第二支柱。2003 年6 月欧盟又通过新的修订方案,被称为2003 年改革。此次改革进一步发展了对农业的保护和促进。此后,欧盟在WTO 新一轮农业谈判中提出将非贸易关注纳入《农业协定》的建议,认为《农业协定》应扩大调整范围,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持续保持农村地区的活力和消除贫困等非贸易关注事项应该受《农业协定》规制。为了适应世贸组织农业谈判和欧盟东扩的发展,共同农业政策先后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在减少价格支持的同时加强了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力度,将农村发展作为共同农业政策的第二大支柱。这些改革深刻反映了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对内外环境变化不断适应和调整的能力。一方面,强调农业可持续发展固然是出于环境保护的需要,另一方面,强调环境因素也意味着在农业领域里构筑起隐蔽的贸易壁垒,从而保护和促进欧盟境内农业和农产品贸易的发展。文章最后一部分结合我国农业政策中环保关注的特征和现状,借鉴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改革中环保关注的经验,对我国农业政策环保关注调整的取向提出一些建议。建议包括:强调非贸易关注对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扶持农业可持续发展、利用环保关注构筑农产品贸易中的合法壁垒、改革农业生产方式、非贸易关注和农业多功能作用应该纳入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农业政策制定之中等等。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 农业协定 环境保护
陈彬
国内会议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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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