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为征地补偿费的独立受偿主体——兼及农地发展权的归属
理论界对土地征收的目的、范围以及补偿的标准等研究较多,而对征地补偿费受偿主体及农地发展权归属研究较少,尤其是农地发展权,其主体是农民集体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理论研究鲜有涉及。本文提出在土地征收中,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独立的征地补偿费的受偿主体,并且土地发展权归属农民集体。
征地补偿费 农地发展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农民集体 受偿主体 土地征收
吴兴国 储松华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
国内会议
纪念农村改革30周年学术研讨会暨中国农业经济学会2008年年会
合肥
中文
564-573
2008-09-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