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配置及技术报告质量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指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本文分析了各机构取得资质以来的成绩、工作中遇到的深层次间题、现有的人、财、物资以及机构取得资质以来出具的技术报告质量等,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展决策者、管理者制定有关政策提供参考。
职业卫生 职业病 危害控制
张蓓蕾 周志俊 何永华 唐杰 高智群
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上海 200050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上海 200032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48-51
200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