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行——以企业社会责任性质分析为视角

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企业对雇员,消费者、债权人的责任,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责任以法律义务为前提,对于其怠于或拒不履行会有否定性的法律评价和相应的法律补救,因此属于强制性的法律责任.企业对社会公益的责任以道德义务为前提,由义务人自愿履行且以教育、规劝、鼓励、舆论评判等非法律手段作为其履行保障,不具有强制性.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行有决定性作用.强制性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必须以完善严谨的法律制度为保障;道德性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应以企业自愿为前提,不应加以法律强制和道德强制.

企业社会责任 社会公益责任 责任履行 法律制度

田春雷

辽宁大学法学院 110136

国内会议

第五届沈阳科学学术年会

沈阳

中文

1264-1266

2008-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