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火灾原因重新认定案件有关问题的探讨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于」五日内,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对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向省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火灾事故发生地的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重新认定申请后,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本文介绍了关于火灾原因重新认定案件的受理和办理。
火灾原因 重新认定案件 理论探讨
王宁 刘传进
烟台市公安消防支队 烟台市金盾电气防火检测中心
国内会议
中国消防协会电气防火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二次会议暨第十次电气防火学术研讨会
北京
中文
124,125
2003-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