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性投资与契约的自我实施——以农业产业化过程中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契约为例
契约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契约的稳定性是市场机制有效配置资源的关键。本文以农业产业化过程中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契约为例,通过理论证明和案例分析,说明契约双方通过专用性投资,能够扩大契约的自我实施范围,从而可以通过契约的自我实施,增强契约的稳定性。
专用性投资 契约 农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
郑强国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94
国内会议
济南
中文
170-173
2003-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