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环境权的司法保障

本文比较了日、美、中三国有关环境权司法保障的理论与实践,指出各国对环境权的保障属于间接保障模式。文章认为,在环境时代的背景下,应当实现从间接保障向直接保障模式的转换,努力克服环境权的“纲领性规定说”或“抽象性规定说”,通过修宪或者宪法解释途径确认环境权作为具体性的宪法基本权利,从而有效地拘束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

环境权 权利保障 模式选择 立法完善

吴卫星

南京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03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山东青岛

中文

766-768

2003-07-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