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物安全法的法理基础——从“损害预防原则”到“风险防范原则”
生物安全法是近几年迅速发展的一个环境法分支,也是我国环境法学研究领域的一个新课题,本文对生物安全法的法理基础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作者认为,生物安全法,本质上是在没有科学明确证据的前提下,为行为主体设定特定条件下的行为模式,它是人类处理环境问题遵循“风险防范原则”的产物。
生物安全法 损害预防原则 风险防范原则 法理学 责任主体 行为模式
窦玉珍 王小军
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西北政法学院
国内会议
山东青岛
中文
647-649
2003-07-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