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环境权的几个理论问题
本文认为公民环境权不是一个权利,而是由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等实体权利和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等程序权利组成的一组权利,是与公民、企业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排污权性质完全不同的权利。遏制公民、企业滥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排污权及国家机关滥用或怠于行使行政管理权,是公民环境权的主要功能,本文主张以公民环境权制度为基础重构中国环境法的学科体系。
公民环境权 功能分析 制度重构 法律体系
白平则
山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武汉大学
国内会议
山东青岛
中文
601-606
2003-07-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