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排污权交易之缓行
排污权交易在理论上有着显著的优点,在国外的实践中也体现了其优越性,然而实施过程中还是出现一些问题,在中国目前条件下,综观各方面,其实施条件不成熟,监管体系欠发达,特别当操作不慎时还会更严重破坏环境,考虑到环境破坏的不可逆转性,此制度还应缓行,在条件成熟时再适用,而当前出现的一些环境问题,可以通过其它手段综合控制和解决。
排污权交易 总量控制 环境标准 初始排污权分配 监管体系
熊晶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国内会议
山东青岛
中文
494-496,435
2003-07-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