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水资源流域管理的思考
2002年水法确立了水资源流域管理制度,设立了流域管理机构,本文认为水法中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真正落实流域管理制度,将导致流域管理机构的管理效果不显著,影响水法对正义价值的追求。建议设立四种等级的流域管理机构,健全具有权威性和独立性的流域管理机构体系,强化流域水资源的宏观管理,弱化微观管理,增强服务功能。
水资源 水法 流域管理 宏观管理
田其云
烟台师范学院 264025 山东烟台
国内会议
山东青岛
中文
443-445
2003-07-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