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执法程序的缺失与模式设计构想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吸取了原水法实施14年来的实践经验,并借鉴国外水资源管理新经验、新理念,具有很多新特点,赋予了流域管理机构强有力的水行政执法和处罚的权利。但是由于新水法并没有规定水行政执法的程序,就必然造成水行政执法中的程序缺失和执行的困难,水行政执法程序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程序的子项之一,除了具有一般行政执法程序的共通特点外,同时由于水资源的一些独特性,使得新水法有一些自身特点,水行政执法程序也必然受这些特点的影响,因此有必要根据水行政执法程序特点和构成要素来设计了水行政执法程序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行政执法 程序缺失 要素分析 模式设计
马波 黄明健
福州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山东青岛
中文
410-414
2003-07-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