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水权交易制度之法学性质及其经济学依据
本文首先将水权交易制度界定为经济实体或者个人根据法律规定和主管部门许可而享有的、就其获得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权进行交易的一整套措施,进而将水权的法学性质界定为在国家宏观调控之下的用益物权,而水权交易制度则界定为实现水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形式,最后,本文从产权经济学对权利边界的明确性和权利的可转让性的要求出发,进一步论证了将可交易水权推向市场并在法学上将水权交易制度明确界定为私权体系的必要性;尽管水资源在经济学上的公共物品属性要求行政权力的外在规制,但基于确保资源配置效率的考虑,行政权力不应被作为水权交易制度的内在构成要素。
水权交易制度 用益物权 产权经济学 私权体系 构成要素
于文轩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国内会议
山东青岛
中文
209-214
2003-07-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