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水权优先力四题——以现行水法为参照

水权优先力指的是各类型水权之间以及水权与水合同债权之间效力上的先后顺序,对水权进行合理分类是讨论水权之间优先力的前提。我国现行水法规定生活用水权绝对优先,但其它水权并没有严格的先后顺序。因此,一个公正合理的处理水权优先力问题的利益衡平机制,对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和保护水资源显得特别重要。

水权优先力 水法 利益衡平机制 合法权益 水资源保护

唐忠辉

武汉大学法学院 430072 武汉

国内会议

2003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山东青岛

中文

155-158

2003-07-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