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船舶油污事故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性质

船舶油污染是海洋环境污染的重要根源之一,其对海洋环境的威胁是巨大的,国际环境法学者亚历山大·基斯称海上石油运输“是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最严重损害的两个领域”之一。20世纪60年代以来,一起起灾难般的油轮泄漏事故惊动全球。海洋环境频频遭遇船舶油污染,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问题一次次迫在眉睫,客观上催促了相关国际公约、国内立法的出台。当前,“防止油污和确定油污责任已成为海事国际公约中发展最快、涉及量最大的两个课题”。海上船舶油污的防治与赔偿制度成为海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发展最为迅速的法律部门。本文对船舶油污事故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性质进行了讨论。

船舶油污染 责任主体 海洋环境 赔偿制度

梅宏

福州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03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山东青岛

中文

104-110

2003-07-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